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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农村建设开辟通道 省公安厅出台多项措施
2006-7-25


  本报讯(张辉记者赵联洗)作为农业大省的公安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前,省公安厅党委组织力量认真调研,制定出台了《服务新农村建设意见》。
  
《意见》要求,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乡镇企业和场所的设立,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实行前置行政审批。进一步清理公安机关有关涉农的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
  
积极整治农村道路交通乱点或事故黑点,加强村村通公路管理,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秩序。在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小型汽车牌证照办理权限;在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农村交警中队,下放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牌证办理权限;对农村大规模的运输企业,实行上门服务;对涉及农村建设和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无严重违法行为不得拦停罚扣。
  
建立健全乡镇消防安全责任制,把农村消防规划纳入村镇布局和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工业园区等整体建设规划之中,从源头上解决消防隐患。推动在国家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消防救援站。推进企业专职和乡镇专职、志愿及民办消防队建设,提高农村火灾自救能力。同时,积极主动地为村庄规划建设搞好消防建审服务。
  
改革和放宽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除农民进入长春市区、吉林市区,由当地公安机关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户口外,凡在其它地级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生活或者工作的农民,只要是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三产业,或者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或者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屋的,或者到其有该地城市户口直系亲属家定居的,或者其土地被征用的,均可办理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整治劳动力市场秩序,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规定,进一步简化涉农出入境管理的办事程序,鼓励和推动农村劳务输出。对涉及三农赴国()外签订合同、参加招投标、检验、监装设备或物资等紧急商务活动的,最大限度地缩短受理、审批、制证时间。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在我省农村工作、生活的外国籍人提供良好服务。

作者/出处:吉林农网 阅读次数 [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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