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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13-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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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2013年11月29日,自治区农机局制定颁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印发给各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三条及附件:《号牌式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表》组成。
本办法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中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农业机械。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免费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充分发挥乡镇、村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聘请具备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条件的在职乡村农机技术人员参与检验工作,保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活动正常开展。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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