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监理机构 综合新闻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各地动态 通知公告 办事指南 安全生产 事故警示 监理风采 声明公告
 
  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请选择字号【 】 
 
关于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2013-8-15

关于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机函[2013]8号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机局关于办理拖拉机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农机〔2013〕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拖拉机注册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 1830-2009),发动机号码、机身/机架/挂车架号、照明灯具是拖拉机及其挂车安全技术检验的A类指标(否决项),以上相应项目缺失或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规定的,认定为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二、拖拉机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不是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和登记内容。拖拉机虽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三、对于缺失发动机号码、机身/机架/挂车架号、照明灯具等不符合强制安全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向生产销售企业通报并公布结果,督促生产销售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整改完善;协助购机者做好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强制性安全标准规定,加强对鉴定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与鉴定产品不一致的,要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第25条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现行法规规定,拖拉机和其牵引的挂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注册登记,经检验合格后核发两块号牌,前后各悬挂一块,对挂车不单独核发号牌。拖拉机报废后,其所牵引的挂车应与新购置的拖拉机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阅读次数 [4883]

上一篇  下一篇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农机化司明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
 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六部委下发《意见》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9266]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 [8773]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 [8727]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8632]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修订) [8461]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8431]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8331]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8252]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8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7926]
  主 办:长春市农业委员会 承 办:长春市农机监理处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92号
  邮 编:130062 电 话:0431-87912010 传 真:0431-87879191     
  Email:ccnjjl@jlnongji.cn   http://ccnjjl.jlnongj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