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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2-3-14

吉农机监字〔20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处)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及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配备

  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是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为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及时、高效完成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等工作,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安排农机事故处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各地人员调整到位后,市(州)农机事故统计员负责将本辖区各县(市、区)农机事故统计人员名单(见附件)于3月20日前上报省站。

  二、指标分解

  今年农业部分配给我省的农机事故死亡控制指标为9人,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分解到每个市(州)的农机事故死亡控制指标为1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起数按保有量的1‰控制;其它农业机械事故起数不受指标控制。各地要不断完善重特大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后,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按照农业部、省农委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机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和其他各项指标的落实,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要及时统计上报,严禁年底突击报送,如出现超指标的情况要及时和省站沟通。

  三、报告时间

  按农业部的要求,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在每月末4日内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事故统计表,每季度末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农机事故分析评估报告。因些,各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务必在每月月底前向省站报告事故统计表,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报告时间应提前4个工作日。

  四、分析评估

  各市(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事故统计人员,对上报省站的每起农机事故,都要同时报送农机事故分析评估报告,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伤亡情况、处理结果,分析事故特征和事故原因,科学预测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要及时分析本地区农机事故控制指标落实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指标落实工作中的特点和存在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工作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农机事故举报电话,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一级抓一级,确保及时、高效完成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等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县级农机安全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转变作风,全面主动掌握农机事故发生情况,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分析统计报告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

  (三)建立奖惩制度。省站将对全年的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存在瞒报、漏报、报送不及时及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农机事故统计报送联系人:王安成;联系电话:0431-86805315,13069111063;邮箱:SZSGBS@163.COM


  附件:吉林省农机事故统计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农机事故统计人员名单


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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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阅读次数 [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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