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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接轨 第42号、43号和72号部令修订草案通过农业部审议 
2011-11-2

据悉,《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以及《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修订草案通过了农业部2010年第10次常委会议审议,近期将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会同政策法规司,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部令进行了修订,并最终形成了草案提交农业部第10次常委会议审议。


第42号令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十九条中“满20日”删除。


(3)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5日”、“3日”统一修改为“2日”。


第43号令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5日”、“3日”统一修改为“2日”。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统一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72号令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5日”、“3日”统一修改为“2日”。


(3)删除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六章“罚则”两章。


  

作者/出处: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 阅读次数 [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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