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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0-5-17

吉农机字[2010]24号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为做好全省《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省农机化管理局已下发吉农机管字[2010]14号文件,为确保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作业证》发放条件
  凡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在有效期内。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
  二、切实贯彻免费发放原则
  《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免费发放《作业证》是党和政府一项惠农和服务措施。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严禁搭车收费、变向收费等各种收费行为,违者要严厉查处、通报批评。
  三、促进机具有序流动
  发放《作业证》是农机管理部门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要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
  四、认真填报发放记录信息
  经审核符合申领《作业证》条件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录入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各地登记备案情况将作为《作业证》需求量的主要依据。
  五、强化对跨区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地要加强对参加农机跨区作业的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特别是对初次申办《作业证》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要提供农机跨区作业政策、法规,收获(插秧)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作业质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免费知识培训。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机局 阅读次数 [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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