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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2009-12-14

保监发〔2009〕127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地区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最近个别地区保险机构以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严重亏损为由,推脱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个别地区仍有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的现象,造成个别地区出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抓好拖拉机交强险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


新修订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拖拉机及其挂车的整机及各有关部分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检验方法要求等,对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功率、挂拖质量比、比功率、外廓尺寸和结构也作了明确的界定。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不得给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也不得将此类车辆纳入拖拉机交强险范围承保。


三、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一但发现其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各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拖拉机交强险的理赔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保险机构可到当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投保。


四、加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拒绝承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等处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五、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


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维护拖拉机机手合法权益、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


各地保监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作者/出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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