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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机监理工作规范 |
2009-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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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公平、公开、公正执法,不断提高农机监理系统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农机监理形象,特制定此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 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绝对不允许个人单独路检路查或落籍、办证等。 三、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四、执行公务时,不许喝酒、态度生硬、刁蛮,更不许卡、拿、索、要。应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五、纠正违法行为时,要先敬礼,然后出示证件。处理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 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在填写执法文书时,应字迹工整、清晰、不许有涂改、模糊现象,内容要准确、清楚、无误。 七、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证和车辆落籍都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下发的42号和43号令的规定执行,绝不可随意改变条件和扩大范围。 八、执法人员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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