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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机监理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2009-2-26

  一、为保证农机监理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追究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准确认定性质及责任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我市监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1、办理证照超越权限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的;
  2、不符合登记条件,不应发放而予以发放行驶证照、驾驶证的;
  3、不符合异动条件,不应办理异动手续而予以过户、转籍、变更等异动的;
  4、符合登记入户条件,故意刁难,应发而不发放行驶证、驾驶证的;
  5、符合异动条件,应办而故意推诿不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等异动手续的;
  6、符合年检年审条件而不予以检审的;
  7、因工作疏忽,办理的行驶证、驾驶证与实际车型不符,造成后果的;
  8、在行政执法中明知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不予查处,应予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9、违反法规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
  10、截留和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11、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2、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投诉,或受理后不认真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过错认定发生变化,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法规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3、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过错事实认定出现差错的;


  六、过错责任承担。


  1、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责任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或者许可的,由主管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办人员徇私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过错的,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3、过错责任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过错的,承办人员、承办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4、部门负责人在过错责任中,因重大过失使过错责任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应当承担责任;
  5、负责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过错,由负责人承担责任。


  七、错案过错责任追究


  1、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依据政纪法纪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2)情节较轻的,当面消除影响或者书面检讨,并处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3)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反省或给予警告,并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做为工作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工资或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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