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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机监理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2009-2-26

  一、为保证农机监理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1、办理证照超越权限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的。
  2、不符合登记条件,不应发放而予以发放行驶证照、驾驶证的。
  3、不符合异动条件,不应办理异动手续而予以过户、转籍、变更等异动的。
  4、符合登记入户条件,故意刁难,应发而不发放行驶证、驾驶证。
  5、符合异动条件,应办而故意推诿不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等异动手续的。
  6、符合年检年审条件而不予以检审的。
  7、因工作疏忽,办理的行驶证、驾驶证与实际车型不符,造成后果的。
  8、在行政执法中明知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不予查处,应予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9、违反法规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
  10、截留和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11、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2、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投诉,或受理后不认真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过错责任追究;


  1、对第二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依据政纪法纪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2)情节较轻的,当面消除影响或者书面检讨,并处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3)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反省或给予警告,并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做为工作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工资或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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