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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机监理违诺责任及违诺处理办法 |
2009-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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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诺责任:
1、办理业务拖拉、推委不及时办理的。 2、凡属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业务未一次性办理的。 3、未耐心解释或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手续、资料的。 4、办理业务态度生硬、不热情接待,未及时办理的。 5、新车注册登记,车辆变更登记,未当日完成的。 6、办理学习驾驶证、驾驶员期满换证、变动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7、各项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8、在执法中故意刁难、乱罚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9、其他违诺行为。
二、违诺处理办法:
全市农机监理人员出现违背服务承诺或者当事人投诉我市农机监理人员违背服务承诺,经调查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当面消除影响或者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反省或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诺责任的追究,纳入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做为工作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工资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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