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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9-1-15

发改电[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6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440元和48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5840元和52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下调。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月15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5580

544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4970

481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000

483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580

3460

航空汽油(标准品)

5740

560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6640

6080

天津市

6195

 

5565

河北省

6195

 

5565

山西省

6265

 

5620

辽宁省

6195

 

5565

吉林省

6195

 

5565

黑龙江省

6195

 

5565

上海市

6210

 

5570

浙江省

6250

 

5620

山东省

6205

 

5575

湖北省

6220

 

5590

湖南省

6260

 

5650

河南省

6215

 

5585

海南省

6340

 

5700

广东省

6275

6505

5635

广西自治区

6340

 

5700

宁夏自治区

6200

 

5565

甘肃省

6180

 

5585

新疆自治区

5975

 

54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210

 

5580

南京市

6210

 

5570

合肥市

6215

 

5585

福州市

6250

 

5610

南昌市

6215

 

5585

成都市

6415

 

5800

重庆市

6400

 

5765

贵阳市

6375

 

5725

昆明市

6405

 

5755

西安市

6180

 

5575

西宁市

6145

 

559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作者/出处:2009年01月14日 发展改革委网站 阅读次数 [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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