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包头市农机监理所纳入参公管理 |
2008-12-30 |
|
|
|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2008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批准包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42个单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内人发[2008]222号),将包头市农机监理所等42个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通知》要求,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和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内党发[2006]16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内施公发[2006]14号),制定参照管理实施方案,对参照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级别、套改工资。参公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
作者/出处:内蒙古农机安全监理网
阅读次数 [11842] |
|
下一篇
|
|
|
|
|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
|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
|
|
|
|